01.經營零售業擴大書審降 1%、所得額降 2% 至 112 年度止
◆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
且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7 條 第 3 項 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
並依規定設置帳簿及憑證者,自開立電子發票之年度起至 112 年度 止,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 1 %;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
低 2 %。
02.可申請特定營業人、外籍旅客購物退稅
◆配合政府 e 化退稅,凡使用電子發票且業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記 之特定營業人,得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108 年 1 月 1 日 起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特定營業人,稽徵機關將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
03.使用電子發票違章減免罰則
◆為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意願,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已納入稅務違章案件 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並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5 條 第二項修正 第 3 款 至 第 4 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免予處罰:
◎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 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
◎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 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
05.免除呆帳風險與郵寄成本
◆國稅局表示依消保法19條規定,電商收款後七天鑑賞過後,再寄送電子發票。
06.110年09月17日 起 多開立雲端發票,營業稅罰則可減免
◆符合2條件
√電子發票立數該期申報發開立數≧5%
√雲端發票立數該期申報電子發開立數≧15%
◆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例10%以下 → 免罰 超過10%但13%以下 → 減罰(處倍0.25罰緩)
07.政府規定導入電子發票行業及落日條款
依法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
境外電商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開立雲端發票。
配合財政部107年1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704510060號令公布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明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將自109年1月1日停止使用,建議業者儘速導入電子發票。
批次自動開立、自動寄送,除可提高發票即時查詢效能;無須透過列印、郵寄等耗時多日,客戶可即時取得發票。且單次出貨多項品名,電子發票可單次開立最多至 99 筆;比起傳統手開發票更有效率。
無紙化環保,為地球溫室效應貢獻心力,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發票資料全面電子化並直接匯入帳務處理,有助於企業本身之帳務勾稽作業,縮短並簡化付款審核事務流程。
發票資料全面電子化並直接匯入帳務處理,有助於企業本身之帳務勾稽作業,縮短並簡化付款審核事務流程
無紙化環保,為地球溫室效應貢獻心力,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有主管檢核,除錯放行功能,以減少人為開立錯誤成本。
使用電子發票有助於產品銷售,分析管理經由電子發票銷售數據分析,提供最佳廣告、產品策略
避免兩套帳風險,減少內外帳成本,有助智能化作業管理,符合公司治理,企業永續經營及增加績效。
依法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
符合消保法規定
降低發票遺失、運送成本無實體雲端開立收送發票,降低實體收送遺失風險。
採用 Google 全球分散式似器台灣機房服務,穩定、安全又快速。
進項電子發票賣方開立交換接收後Invoice BOT自動轉入帳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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